湖北省人民政府:
我局在检查你省武汉市贯彻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情况时,发现该市自1987年9月以来,未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长期越权批地。据了解,武汉市的理由是:自1984年9月以来,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90号文批转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执行的,即“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方面也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武汉市认为,上述文件并未废止,因此该市仍应享有省一级的建设用地审批权。
对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你省会于1987年3月向中办、国办请示。我局受中办、国办的委托,于1987年8月向你省作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意你省关于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高于其他省辖市、低于省级审批权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意见”。你省人大常委会在1987年9月3日通过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征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耕地100亩以下,非耕地200亩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作为省辖市,理应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但该市几年来以上述理由未予执行,自1987年9月7日《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至1989底,越权批地十五宗,面积五千九百多亩。其中一宗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分七期批文,批准一项目用地二千二百多亩,超越了市、省两级政府的权限,侵用了国务院的审批权。武汉市的上述做法,不仅对你省,而且对全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类似武汉市越权批地的问题,在其他一些计划单列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我局于8月27日,就武汉市其他计划单列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问题,向国务院办公厅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于9月11日答复“依法处理。”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计划单列市仍属于省辖市,应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武汉市也不宜例外,应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土地。
(二)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武汉市等十四个计划单列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可以与其他省辖市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即高于其他省辖市、低于省级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由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另外,对武汉市近几年发生的越权批地问题,请你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0〕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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