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合肥市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将23980元赔偿款送到无为县石涧镇福路村村民王洪亮的手中,以作为其子溺水死亡的补偿金和丧葬费等。
几年前,合肥市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承建了无繁公路03标段施工任务,工程发包单位与无为县石涧镇福路村达成取土协议,在福路村距巢无公路200米处的荒土岗取土。该公司为便于施工取土,从取土工地至巢无路修建了一条施工通道。取土后,荒土岗形成了深约10米的大坑,后因雨水蓄积成塘。去年7月14日下午,福路村村民王洪亮12岁的儿子王京生在随其表哥到村外玩耍时,不慎坠入塘中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洪亮认为,施工取土单位取土成塘后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保护措施,这与王京生落水死亡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后王洪亮一纸诉状将合肥市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进行民事赔偿。合肥市路桥公司对王京生溺水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公司取土已于去年5月结束,该土地已交还给了福路村,且已有村民在该塘中养鱼,福路村应对该场地负管理责任;同时,公司取土场地不在公共场所,没有必要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合肥市路桥公司取土工地距巢无公路虽有200米远,但取土工地与巢无公路有其修建的施工通道连接,且工地四周是附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告取土深达10米,应注意到行人从通道进入工地的危险性,应在通道口设置警示标志。由于原告作为监护人也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合肥市路桥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3980元。(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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