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妇女罪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08:41:16 491 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韦明作为被告人何**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何**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并不是蓄意强制猥亵受害人,而是因为被害人当时刚刚结束一场并不幸福的婚姻加上事前有钦酒从而导致了这一让家人都出其不意的举动。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幸福的婚姻给被告人带来消极的心理压力,事发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了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委屈,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有明显的区别,屈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何**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曾经做过保安,有着正当的职业及责任感。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提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垦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判罚。

辩护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韦明律师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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