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对组成人员的要求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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