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一、雇佣临时工要缴纳社保吗?
现在已经没有了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企业也需要为其缴纳社保。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
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不交,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补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公司不给缴纳社保找什么部门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自已的法定权益,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部门投诉。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充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予缴纳的,员工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拿出证明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明,例如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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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属于劳动仲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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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案件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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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哪些问题属于受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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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4个月没给我缴纳社保,属于仲裁范围之内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个人缴纳社保需要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明确一点,每月需缴纳多少钱,是根据你参保缴纳的基数多少来确定的。缴费基数假设是3000元,单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20%(600元),个人承担缴纳养老保险8%(240元)。 2、各地的缴纳基数一般有多种档次,有一个下限和最高的上限,根据实际状况选择基数缴纳。同样,、、保险、,都是按选择的缴费基数然后按不同险种的比例扣缴,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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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去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仲裁处理的范围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181、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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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在劳动法中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1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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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缴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你的问题是补缴或者支付社保,劳动争议及一、二审都提出了相应的请求,但法院不支持。我认为法院不支持是有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缴纳,这个问题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法院没有强制补缴社保费用的权力。故你应当去当地人社局举报要求解决社保费用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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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七种劳动争议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7下列七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