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后,除行使权利外,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批准,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清算组在未确定应得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应单独提取并存款。共有人中有一人破产的,共有物设定担保的,先分割共有物,再行使破产人财产的分离权;
4、除权人请求赔偿外,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5、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当担保物的价格超过担保债权的金额时,超出部分应纳入破产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的,优先受偿后未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由于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破产法的独特概念。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担保人的权利如何实现?
384人看过
-
如何实现权利质权
238人看过
-
权利质权如何实现
179人看过
-
如何实现权利质权
52人看过
-
如何在破产中实现债权
185人看过
-
如何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保护债权人利益
266人看过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更多>
-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追回权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7破产手续中的回收权:破产回收权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偿还要求而设置的,破产管理者在破产手续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对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否认,回收转移的财产的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者通过行使回收权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一、破产申请权及破产知情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债权人的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的程序是海南在线咨询 2023-01-27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 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也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如何维护权利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9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