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抗辩权是什么
担保人抗辩权是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权利
1.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5.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6.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三、担保人放弃抗辩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后果一般会导致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向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的,自届满之日起,保证人取得抗辩权。但如果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即使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提出偿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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