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胡某在上体育课时摔到了腿,以为没有大碍的胡某并没有告诉老师,只让同学搀扶回了教室。放学后来接胡某的妈妈以为孩子只是小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胡某疼痛严重,立即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胡某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
胡某父母认为,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受伤,完全是因为教学内容错误。胡某自己解释受伤原因是做了个后滚翻,但学校不认同,认为教学计划从没有这个项目。双方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各准备了一份情况说明并让同班同学签字。但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签字的学生却基本相同。最终法院对于双方的观点都没有采信。
那么,在无法确定受伤原因的情况下,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而胡某被同学搀扶回到教室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失职。同样,胡某家人监护失当,也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赔偿责任的50%,学校承担近8万元。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范昰彧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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