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4、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在执行阶段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毕竟是让其未经诉讼而直接承担和履行义务,因此必须依法规范并坚持相应的原则,如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全面审查相互制约原则;充分保障救济途径原则。具体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由权利人提出追加的申请并提供证据。在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充分体现权利人的意思,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主动追加,尽量不在私权领域过多体现公权。如果权利人在诉讼阶段明确放弃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的,则在执行阶段对其追加申请不予支持。
第二,必须保障被追加者的抗辩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追加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让其充分陈述理由和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以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必须加强内部制约。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也应当“三权分离”,即审查、裁决和实施三者的分工制约,具体可将接收申请、通知对方、以及必要的补查由审查庭负责;将组织听证以听取各方意见和决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交由裁决合议庭负责;将追加后的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交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机构三个庭在分工合作中相互制约,保障效果。
第四,必须赋予被追加者充足的救济渠道。一方面给其相应的复议期限,以不少于15日为宜,并告知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另一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执行阶段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得抗诉,但我认为并非人民检察院不能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被追加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经审查提出了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当重新复核并给其书面答复,以体现司法为民。
追加被执行人需要进行申请,书写追加被执行人说明书,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要追加其未被执行人。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还需要尊重被执行人的相关权益。被追加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复议,时限为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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