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下同)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
各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要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生产性项目的用地比例。在开发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且规模较大的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除交通、水利、城建等国家重点急需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之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建设脱离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建造多层、高层公寓,集中安置城镇居民、城中村改造及被征地拆迁农民。
二、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严格控制对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禁止对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和高能耗企业供地,从土地供应源头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用地预审、规划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具体项目供地时,依据规定的不同行业、产业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核定用地数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市工业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在去年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系数再上浮0.2。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作适度下调: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超过30%;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不超过35%;工业生产企业等用地不超过20%,如有特殊安全距离要求的可适当放宽。除生产安全或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层高8Μ以下的单层厂房。严格控制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其建设用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项目总用地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内的不得超过7%。一般不得在厂区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厂房。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开发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要求其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各开发区要根据城市(镇)规划和产业特色,规划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用地公开出让。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留地安置政策,由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给生产性企业使用。
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工业建设项目的名义圈占土地。不得擅自拆分项目批地,除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外,不得以预留地名义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对经批准可分期建设的项目,要按建设实际需要和资金到帐情况供地,并严格控制规划留地的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土地不予保留。
凡新上工业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对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原有工业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如未达到现行控制标准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并免缴增加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如按照城市规划,原厂区不宜改造、扩建的,则原厂区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学校、医院、机关办公楼等项目建设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土地闲置抛荒。
要加快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供地速度。今后凡获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供地手续。意见下发前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的,应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办结供地手续。申请用地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结供地手续的,该地块由政府储备,原申请用地单位所缴款项予以退还。
对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土地增资扩建进行技术改造或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月1日,凡出让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利用厂区内存量土地扩建厂房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一般条款外,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投资强度等内容。项目竣工时,由计划部门牵头,组织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提高效能、优化服务、强化监督”的原则,联合审查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
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适度调整工业地价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除符合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加大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力度,提高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比例,依靠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强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意识,自觉珍惜土地,集约用地。
适度调整工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市区(含越城区、袍江工业区、绍兴经济开发区、镜湖新区)一般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地价调整为15万元/亩。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需要给予优惠的,由各开发区提出方案,经市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后执行。如项目用地的综合成本高于上述标准,则按综合成本价出让。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并报市政府备案。
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各开发区要及时公布供地信息,凡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意向者,或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的地块(由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除外),应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五、强化土地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事中监督,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积极推行集约用地问责制。项目投资者要书面承诺按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及用途实施项目。对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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