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1:15:37 401 人看过

一、吉安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吉安市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根据办事指南受理,材料份数符合要求,内容齐全,公章完整,表格填写规范,证件真实有效,开出《受理承诺单》;不符合规范要求,开出《缺件告知单》。

审查与决定:

(一)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标准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规定。

(二)对审批过程中行政许可文书标准进行审查审批办理过程中,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或校对章。行政审批决定给予许可的,以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形式批复;决定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理由,理由应清楚明晰。

(三)对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需在网上审批系统中办理,出具相应的意见书,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5.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到现场时应出示执法证;

6.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7.审批用时在承诺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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