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在实际工作中,对家庭成员出现增减变动的农户,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实填制权属调查表发包方共有人变动情况,依法办理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如实登记备案。对以下几种情形,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分类处置: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精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但未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户,应按照调整后的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重新审议,依据村民会议议决结果,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生、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办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村组干部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重新审议;村民会议审议同意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
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死亡,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对农户家庭成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4、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和入赘婿,嫁入地或入赘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或入赘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或入赘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但不得以此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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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增减因家庭成员增减怎么区分多少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2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又所有有村民资格的成员共有。因此,村民权是资格权,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你家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可要求政府直接发放补贴。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以村委存根或土地承包证为准,而不应当完全按照临时性的登记,如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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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改为居民户口后,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会发生什么变化?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2-12家庭户是指在户口本上属于家庭且不属于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户别,与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并列。在江苏省,政府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将不再区分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江苏省政府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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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成员死后承包的土地将怎么确权登记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根据你提出的家庭成员死后承包的土地处理可参考以下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