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农户应该怎样确权登记颁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1:43:06 412 人看过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在实际工作中,对家庭成员出现增减变动的农户,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实填制权属调查表发包方共有人变动情况,依法办理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如实登记备案。对以下几种情形,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分类处置: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精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但未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户,应按照调整后的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重新审议,依据村民会议议决结果,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生、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办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村组干部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重新审议;村民会议审议同意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

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死亡,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对农户家庭成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4、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和入赘婿,嫁入地或入赘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或入赘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或入赘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但不得以此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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