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0:43:18 473 人看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7当事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法官:高东方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琪雄,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留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彦锋,该公司职工。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闫廷瑞,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清本,该县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字公司)、叶县人民政府(下称叶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印卿,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琪雄、张留卿,天字公司委托代理人洪彦锋,叶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清本、王月民,鉴定人河南思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常延民、张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7月,被告叶县政府作为建设方投资治理叶县西城河,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了建设施工任务,并委托其下设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某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天字公司,天字公司又转包给原告,工程北起明代一条街,南至健康路桥,共计1540米长。

原告于2007年11月开始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工进入工地,从健康桥往北施工,工程干到西李庄桥附近时,因原告垫资严重和被告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被迫停工。经与天字公司协商,某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直接将天字公司转包给原告的A标段自起点(明代一条街)至西李庄桥计560米工程对准原告签订了发包合同,让原告直接对准某某公司办理结算手续。

事实上,不论是某某公司还是天字公司,他们承包工程后,只是成立了项目部,既没实际施工,又没投入资金,实际施工任务都是原告完成的,资金是叶县政府拨付的。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原告陆续从健康路桥往北施工,主要是挖运淤泥、土方、垃圾、修建临时道路、拆除建筑物基础等。在2008年2月29日、6月6日、6月19日,三被告对原告陆续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审定,叶县政府最终确定的结算造价分别为:851047.20元,580483.52元,908513.77元。

2008年5月,叶县政府解除了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原告为此也退出施工。2008年11月,被告对原告所干下余工程完善了签证手续,确定了原告所干工程的工程量,经核算该批工程造价为4031495.01元。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原告所干工程总造价为6371539.50元,其中天字公司转包给原告的工程总计价为1431530.72元,某某公司转包给原告的工程总计价为4940008.78元。在该段工程中,叶县政府陆续支付150万元,剩余4871539.5元未付。原告从天字公司手中得工程款23万元,从某某公司得款76万元,目前原告仍有4871539.5元工程款没有得到。

另外,原告承包被告天字公司转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窝工33天(2008年2月17日至2008年3月21日),窝工损失302049元,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加上欠原告的下余工程款,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总额为5173588.50元。

某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叶县政府作为叶县西城河治理工程的投资建设者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责任向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原告支付工程款,也有义务向被告赔偿窝工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

1、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80008.78元;

2、天字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1530.72元,赔偿窝工损失302049元。

3、叶县政府在欠付被告某某公司的西城河治理A段工程(北起叶县明代一条街,南止健康路桥)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付款责任(限额5173588.5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在2009年元月22日支付原告30万元,共支付原告106万元;原告所主张工程造价是原告单方面提出,我们有异议。

被告天字公司辩称:王某某并非在2007年11月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天字公司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不成立。王某某的实际施工量仅有30多万元,并非1201530.72元。

被告叶县政府辩称:叶县建设局作为建设方(发包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告与叶县政府没有法律关系。其无诉讼主体资格,错列叶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在叶县建设局已审定的234万元工程款中,已支付了234万元,远超出合同约定;叶县建设局已与某某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且与其存在一定的争议,在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叶县建设局有拒绝支付余款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叶县政府作为建设方投资治理叶县西护城河,其以叶县建设局名义同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北起明代一条街北段,东至东环路向东200米,全长5034.64米。工程内容:河道整治及清淤、护岸、截污管道工程、道路及桥梁工程、绿化景观及亮化工程。合同价款暂定8500万元。同时还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分包。某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工程北起明代一条街南止健康路桥共计1540m的工程转包给天字公司,天字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和王某某签订《协议书》将该段土方工程以17.5元/m3价格转包给王某某(其中包括淤泥的清运、杂草的清理、土方的挖填、压实及整形)。

王某某于2007年11月份开始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工进入工地,从健康路桥往北施工,施工到西李庄桥附近时,因为原告垫资严重和被告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被迫停工33天。后北京某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与王某某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直接将天字公司转包给原告的A标段自明代一条街至西李庄桥计560m长的工程对准原告直接签订了发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按合同规定总造价的30%向某某公司交纳管理费(含税金、工程所需试验检验费),其余70%工程款全部作为王某某的承包费用。原告依据该合同继续施工,至2008年5月叶县政府解除其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原告被迫退出施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8: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王某、某国税局借用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成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焦点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焦点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西路7栋3单元6楼18号。法定代表人徐长久,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兆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马道街21号附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正北街48号1栋2单元5楼。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津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新津国税局)。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惠丰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静,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点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斌、新津国税局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新津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焦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长久及
    2023-04-23
    109人看过
  • 王某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福贤路锦荣里8号101房。委托代理人余*佳,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福贤路锦荣里8号10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丽雅苑宏居6C房。委托代理人郭-斌,**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贤,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玫瑰大街1号704房。上诉人王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讼争商铺是案外人陆*生(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于2002年5月28日与原佛山市**置地集团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所得,建筑面
    2023-04-29
    492人看过
  • 宋某与江苏某工程公司、合肥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包建设的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各类工程五金材料,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第一被告供货价值为274605元,被告先后陆续付款122557.8元,尚欠152047.2元至今未付。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巫某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高速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张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的财务负责人。被告欠款至今,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合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07年12月7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
    2023-04-23
    330人看过
  • 王某借用合同纠纷
    原告李军,男,1976年4月5日出生。被告王玉祥,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秀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告李军与被告王玉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玉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军车辆损失款共计2600元,于2009年7月16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李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马向阳审判员武文英代理审判员王治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琼
    2023-04-23
    313人看过
  • 涿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山西某火力发电厂筹建处与涿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时间:1999-07-30当事人:赵某平、段某权法官:文号:(1998)民终字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某火力发电厂筹建处。住所地:山西省某县挤壮路**号。法某代表人:段某权,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鲍某强,该处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某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涿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路**号。法某代表人:赵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职员。山西某火力发电厂筹建处(以下简称某筹建处)为与涿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岩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3-04-22
    149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因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诉讼。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关于施工工程的相关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利益冲突等原因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协... 更多>

    #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3
      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2
      建设工程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
    •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8
      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屋、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所有。200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因李某有婚外恋情,双方决定,取消原来离婚协议中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定。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曾报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李某要求王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