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43:33 2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陕价检发[2009]1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国家发改委今年以来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做了八次调整。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在每次价格调整政策出台后都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力量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了一批提前或推迟调价时间,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等违法案件,促进了油价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维护良好的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省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中旬在全省再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所有成品油(主要是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的重点

检查的重点是今年以来成品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库存情况。

三、检查的内容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价差,将应执行批发价格的销售对象,改按零售价格或超过零售价格销售以及不按规定进行配送的行为;

(三)对渔业、农垦、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的成品油不按政策规定执行,擅自提价销售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制造紧张空气,擅自停供、限供成品油,超过正常库存水平囤积居奇,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的行为;

(五)成品油销售企业违反规定提前调价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的行为;

(六)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把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当作今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集中力量,采取重点检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成品油价格违法案件,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要依法严肃处理,还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各地要将开展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的情况(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问题、违法金额和处理意见等)每周三下午16时前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传真电话:029—87326050,电子邮箱:87326050@soh.com。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发改电[2009]2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00元和63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00元和6760元。非标准品最
    2023-04-24
    247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电〔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有关规定,我省已及时调整了成品油价格。为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的规定,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稳定。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的调研,认真分析农村客运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意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积极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确保农村客运正常运行。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
    2023-04-24
    409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文号:陕价行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7-30执行日期:2008-7-30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不得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劳动争议仲裁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2023-04-24
    384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发布文号:计价检(20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旅游局:近年以来,旅游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旅游业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旅游从业单位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增多,社会反映强烈。同时,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向旅游从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消费者和旅游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育创造条件,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检查的范围是:所有旅游从业单位和旅游交通单位,以及对旅游从业单位征收费用的政府部门,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价
    2023-04-24
    288人看过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发布文号:沪发改价管(2009)018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的规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就本市沪Ⅳ车用汽油(DB31/427—2009)和车用柴油(DB31/428—2009)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280元和76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
    2023-04-24
    103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什么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保存好所购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尽量使之完整无损;二是要携带好商品的发票以作为购物凭证;三是可先打电话到商店交涉,约好时间后再前往;四是要实事求是,所提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五是要注意态度,经营者肯退赔则退赔,万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也不要吵闹,可通过其他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制度是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