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央路拆迁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张家堡村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估价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张家堡村近年来的实际,按照《建设未央路拆迁改造工程(凤城四路——凤城八路)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中关于农户住宅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拆迁人是经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由西安市房屋管
理局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拆迁人是张家堡村现有宅基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拆迁安置工作由拆迁人委托张家堡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安置,按货币补偿安置或划拨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原
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村民可以用所得的货币补偿款自行寻求安置,
也可以自愿参与统建安置楼的安置。购买安置楼的资金从其所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中以安置楼均价结合各户所选户型面积全额抵扣,剩余部分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不同意从货币补偿款中抵扣的,视为放弃购买;货币安置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所选的安置楼,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逾期未能补足购房款,视为放弃未补足部分面积的安置。
选择安置楼的面积原则上以所拆房屋二层以下面积(含二层)为基数。需安
置面积小于或等于原二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安置楼楼层价格结算。安置选择的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原二层以下面积部分的价格按安置楼楼层价格上浮20%结算,价格上浮部分所得款项归村集体所有。
现有宅基地上二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或者二层以下
房屋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的,选择安置楼按户就近上靠最小户型购买。
目前在村内没有住宅面积的在册农业人口,可按户选择安置楼最小户型,其
中50m2按所选楼层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所选楼层价格上浮20%,上浮部分所得款项归村集体所有。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在红色村十九组现有土地上(北绕城高速公路以
北)按相关规定划拨宅基地,安置方式为统拆自建。
第三条拆迁补偿标准
(一)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一、二层参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区位价的评
估价格补偿,平均1683.27元/m2(不含附着物);三层以上按重置成新价的评估价格平均292.93元/m2给予补偿。因为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了宅基地的土地价值,所以货币补偿安置后,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由拆迁人依法征用,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现有宅基地上住宅一、二层按重置成新价上浮60%
给予补偿,均价为475.81元/m2(不含附着物);三层以上按重置成新价的40%予以补偿,均价为117.17元/m2。
(三)计算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面积应以2004年各村民户已经签字确
认的测量面积为准,对漏估和未评估的重新进行确认。
第四条安置楼建设
建设安置楼应按照西安市关于张家堡村拆迁安置的批文选址,由张家堡建设
安置楼的资金从自愿参与统建安置楼安置的农户货币补偿款中抵扣。
拟建的安置楼为六层砖混结构(其第六层为复式结构),具备基本的配套设
施(见附表一)。安置楼土地暂为集体所有。安置楼的均价以所占土地面积、房屋结构、水、电、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标准的高低等因素,经详细测算每平方米均价为1240元左右(不含土地转国有及契税、办理分户房产证等费用)。楼层及朝向价格差别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表二)。
第五条过渡费和租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以张家堡村
每户建筑面积按照4元/月*m2一次性发给租房补贴。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标准发放6个月
的过渡费。
第六条安置住宅房屋时,应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选号进行
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第七条奖励和搬迁费
自红色村十七组(张家堡村)拆迁动员大会召开次日起,被拆迁住户在5
天内签订协议并搬出、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奖励费3万元;在6~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出、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奖励费2万元;在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
出、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奖励费1万元;在第15天后签订协议并搬出、交出
钥匙者不予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并交出钥匙者,宅基地安置的,每户发给搬迁费1000元
(含回迁);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发给搬迁费500元(含回迁)。
第八条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凡《条例》、《办法》和《细则》明确
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参考户型有以下四种:a型(137m2)、b型(123m2)、c型(94m2)、
d型(77m2),以实际设计户型面积为准。
第十条建设安置楼的实施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工程质量由村民小组
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督。
第十一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有违反《条例》、《办法》和
《细则》等规定的,按《条例》、《办法》和《细则》的有关罚则条款由市房屋拆
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方案中未尽事项,按《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审批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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