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20:01:03 374 人看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客体、行使方式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一)结果归属不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次债务人直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传统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

(二)行使方式不同。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依诉行使,不得以私力请求;而传统代位权的行使可依诉讼实现,亦可依诉讼外的方式实现,且无论债权人以何种方式行使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三)客体不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的债权;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债权人的合法的债权,还包括其他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财产性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二、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1日 0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代位权的制度价值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扩张了债权人的权利,确认了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数额,从而增大了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保障了债权的实现,有效减少了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和平等性带来的实现风险。法律确立了债权人在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到期债权的地位,那么,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同一价值取向,法律为何不可以或者不应该确立债权人在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代位行使债务人到期债权的地位呢?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争议的解决订立有仲裁协议,债务人原本具有的请求权是仲裁请求权,而不是法院诉讼权,那么,如果法律不确立或不认可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在仲裁机构提起代位权仲裁请求的合法地位,却要求或迫使债权人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不合理。同时,由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对于债权人的代位诉讼请求可能予以驳回,这样,更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代位权虽然于债权成立时即产生,但
    2023-04-23
    384人看过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2.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一、合同的保全是怎样的合同的保全指的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代位权和撤销权,而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而所谓的合同保全,指的是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二、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具体有什么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具体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
    2023-04-11
    338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不可以适用非金钱债务。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
    2022-07-05
    335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具体法律意义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规定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一、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条件?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二、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求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求: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
    2023-06-21
    337人看过
  • 债权人委付与债务人代位求偿的差异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取得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2.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确立代位求偿权的作用(一)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二)基于侵权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三)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自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人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
    2023-07-15
    288人看过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应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应满足哪些法律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2023-10-18
    202人看过
  •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2.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4.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2023-07-22
    399人看过
  • 应建立保证人代位权制度
    虽然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即保证人对主债权人只负有义务,但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是基于债务人的委托,并且其往往是以从主债务处取得报酬为条件的。不仅如此,在保证成立以后,保证人对债务人还享有一定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即属此列。此种权利固然有助于使保证人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其为后者的利益所做的履行,不过,为周全保护保证人利益以及进一步增多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诱因,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还应赋予保证人以代位权。一、保证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大都赋予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以代位权。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中,保证人的代位权与合伙人的追偿权、保险代位权等均属于第三人代位权制度,它与作为债权保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第三人代位权制度是指,与债
    2023-06-15
    440人看过
  • 债务人权利的代位限制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该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里指的从权利,主
    2023-07-10
    112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就是次债务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规定如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1]此处所提及的传统意义,即主要是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
    2023-07-03
    491人看过
  • 哪些条件决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性质
    一、哪些条件决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性质以下条件决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性质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二、代位权行使规定代位权行使规定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
    2023-09-18
    107人看过
  • 代位权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综合知识
    一、代位权制度名词解释代位权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在通过诉讼具体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负责赔偿。另外,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经法院裁决方可行使,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2022-10-05
    272人看过
  • 债权代位与代位债权转让的区别?
    债权代位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人请求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主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给第三人,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2023-07-27
    362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的后果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后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1、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二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免除、让步或者其他行使代位权失效的行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有: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节省交易成本。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同时对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时,法院可以根据每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但每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也包括行使代位权时支付的必要费用。不支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2023-08-08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0
      代位权的传统理论中强调“入库规则”,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是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
    • 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法系的区别在哪里?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有以下不同: (1)在权利客体上,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客体要更宽泛,包括物上请求权、形成权等,甚至包括其他非权利行使的保全行为。 (2)在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2-08
      法律分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不可以适用非金钱债务。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以及依据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27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什么是债的保全?的代位权制度与债的撤销权制度又是怎么回事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4
      首先,债的保全,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其债务。因此,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债的一般担保措施,即称为债的保全。因为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人所及的一种法律的效力,所以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其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