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1:58 400 人看过

《公司法》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许多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作出重大决策和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受到限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权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各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审判实践中,股东为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为知情权提起诉讼。即主要为实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如2009年10月,徐某与其他14名股东共同出资50余万元成立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其中徐某出资4万余元,占总股本的8.7%。截至2001年11月,公司股东由14名变更为9名,公司章程也进行了修改。然而,在提起诉讼的两年多时间里,公司既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对股东大会进行备案,也没有将公司财务报告抄送给徐某。徐某起诉该公司侵犯其知情权,要求其查阅公司所有股东大会记录、财务报告、账册和公司章程。法院裁定,电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前两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送交徐某,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应当在次日起15日内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送交徐某,允许他检查公司的账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这类诉讼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者未足额出资,公司尚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会有一些费用,全额投资者遭受损失,而不足投资者或非投资者没有遭受损失。出资额按比例或者平均承担损失。二是在投资者完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起诉投资者赔偿不足。3。董事会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经股东请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召开股东大会。4。公司利润可以分割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股利。如果公司不采取行动,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分红。5。股东保护公司利益的诉讼。第一类诉讼都是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此外,还有一种股东诉讼,虽然也包含了股东的利益,但主要是为了保护整个公司的利益。如果以前的诉讼称为股东直接诉讼,那么这种诉讼可以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这两种诉讼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两种诉讼的出发点不同。直接诉讼是股东以其权益受到侵害和损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在大股东保护下对侵害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次,提起诉讼有不同的理由。直接诉讼是指公司侵害股东的合法或约定权利,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经理侵害公司利益。第三,被告人不同。前者直接以公司为被告,后者以行为人为被告。公司应该站在原告的立场上。只是因为公司与侵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才可以行使起诉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侵权人辩护,法院判决公司起诉。第四,诉讼形式不同。直接诉讼根据原告人数可采取普通诉讼或集团诉讼的形式;派生诉讼一般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第五,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不同。直接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败诉个人承担;派生诉讼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六,对诉权的处罚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可以自行处分诉权;在派生诉讼中,一般是集体诉讼,原告股东和解或撤诉应当经法院批准,并向其他股东披露。七是诉讼终止后的不同结果。在直接诉讼中,诉讼终止后,其他股东仍可以就同一事项和类似事项提起诉讼;在派生诉讼中,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旦诉讼终止,法院就不能就同一事项提起派生诉讼。第八个原因是诉讼赔偿的归属不同。直接诉讼收入补偿徐某起诉的股东,而补偿或派生诉讼补偿归公司所有。股东只保护自己的整体利益,一般不能直接得到补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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