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保护[3]。从我国历代的立法来看,都注重于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的统治。由于古代民法极不发达,而且对侵犯财产的形态也比较单一,在立法者和人民大众的眼里,财产权就等同于所有权。古代统治阶级通过刑法来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对其所有权的保护,来维护其阶级统治,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就有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当时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4]到了西周,奴录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视。《品刑》和《尚书·大传》都对侵犯财产罪有相关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认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在他制定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以《盗》为首篇,体现了当时统治阶级对惩治私有财产犯罪的重视,这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规定来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处以严刑,并且株连九族。如北周明确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5]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发展得相当完备。《唐律疏议》不仅为后世立法的楷模,更远达日、朝等国为其立法所借鉴。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依《贼盗律》规定,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盗,即公取、窃取皆为盗。《唐律疏议》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除盗罪外,唐律还规定有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如《唐律》规定了对执持人质求赎财物、恐吓取人财物的惩处,前者重于强盗罪,后者重于窃盗罪;对以诈骗、隐瞒等手段侵犯私有财产的,对私自挪用受寄财物、遗失物等侵占他人财物的,《唐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6]可见,《唐律》的立法技术已达很高的水准。
宋朝也承袭了唐朝的制度,贼盗罪也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对窃盗,赃满五贯,处死。并且,对贼盗共同犯罪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罚原则。《贼盗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7]
元代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采取重刑原则,但到明代立法,则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8]
清代的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更具有现代意义,制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取财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一系列罪名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新中国的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历朝以来的立法表明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重视,统治阶级通过严刑峻罚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立法状况
新刑法为了加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在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罪整章都做了规定,对种种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其4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一起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内容。侵犯财产罪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但由于所有权能与所有权整体之间存在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对所有权任一权能的侵犯同样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在侵犯财产罪这章里,规定了12种侵犯财产罪,对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除剥夺政治权利之外的其它所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些都体现出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一、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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