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用地面积60至100平方米。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上要求公共厕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园要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建立起符合环境卫生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的新体制,市建设局起草了《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的要求,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公厕建设步伐,根据《包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城市公厕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融资
第三条本市、外埠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人等投资者,都可以参加竞投,投资者必须有开户行证明、经济担保证明或建材实物担保。
第四条公厕建设投资招标,本着对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招标,招标以‘一厕一招’的方式进行。一次性投标管委会行政区或全部公厕的投资者,可以采取议标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投资权。
第三章施工建设
第六条建设公厕的土地划拨给环卫部门,投资者在30年内无偿使用,到期后,环卫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产权。
第七条公厕在不遮挡其它建筑物、不影响周围景观前提下,可建二至一层,公厕标志要醒目,颜色要统一。
第八条公厕按建设部颁CCI14-87公厕标准建设,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中:
主要道路:公厕建设标准为二类以上水厕(包括二类)或免水冲公厕。
次干道及绿地中:公厕建设标准依当地条件定。
第九条公厕施工建设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减免相关费用(详见附表)。
第十条统建的公厕必须与环卫部门签订《包头市统建公厕建设协议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厕必须建在主体建筑的临街面或侧面,并保证与主体同时将会对外使用。公厕占地面积的2倍,视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享受附表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公厕建设占用单位用地,该单位优先自建。在限定时间内不建,属于政府划拨的土地,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建设。
第四章经营维修
第十二条允许公厕的附属建筑从业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公厕及附属建筑的日常水、电、暖费用由经营者自己负担,统一按包头市现行的公厕用水、电、暖收费标准交纳。
第十四条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经营者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公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经营者负责维修,保持经常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公厕要纳入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统一管理,公厕卫生必须达到环卫部门要求标准。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公厕空间、房屋结构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否则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包头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理,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公厕及附属建筑必须作为整体转让、租赁,转让、租赁需报环卫部门批准,严禁私下交易。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因需拆除公厕,拆除单位必须在对等地段易地新建公厕,并在环卫部门的监督下,实行“拆一还一”、“先建后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具体合同中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包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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