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1:13:24 450 人看过

一、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抗辩与抗辩权有何联系

最初的抗辩仅局限于诉讼程序之中,是被告对抗原告诉权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这其中既有程序抗辩,也有实体抗辩。抗辩发展至今,已经突破了只能用于诉讼程序中的限制,被广泛地适用于诉讼程序之外。在对方提出履行要求也即请求权主张时,抗辩权人即可直接援引实体抗辩予以对抗,不用等到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后再行主张。然而,由于程序抗辩专门用于对抗诉请,因此,程序抗辩专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诉讼或仲裁外没有适用的余地。抗辩是一种笼统的对抗权利概念,除抗辩权外,抗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抗辩权脱胎于抗辩,是抗辩中实体抗辩的一种类型。抗辩本不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而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对抗手段,潘德克顿法学出于抽象思维的需要通过法技术创造了抗辩权,使其形成了实体权利的一种类型。抗辩权虽依赖于针对请求权的反作用力而得以发挥作用,但其具备自身特殊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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