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查处何时终结处理
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是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是十日之内处理完。因为行为人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可。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饮酒驾驶或者是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会自受理后三个月内处理完,因为这是公诉案件,需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酒驾查处的处罚
酒驾查处的处罚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包括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包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包括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包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酒驾查处事故责任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酒驾如何远离酒驾检查处罚
417人看过
-
如何处理查出的21个酒驾?
244人看过
-
酒驾被查演休克,酒驾被查如何处罚
69人看过
-
查酒驾时逃跑了会按酒驾处罚吗
344人看过
-
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
468人看过
-
酒驾案件处理后的结果如何?
96人看过
-
酒驾怎么查处理结果,醉驾处罚结果哪里查询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1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可以去交管12123查询处理结果
-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如何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3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
-
侦查终结案件如何进行处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
-
实习驾驶证查住酒驾如何处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8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处1000-2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需要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怎么处理查酒驾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6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少于80毫克的驾驶员将认定为饮酒后驾车,80毫克(含)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后来公安部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