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由以下要件构成的: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对象都涉及到房地产,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应注意正确区分其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侵害的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对象是军队的房地产,表现为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一般土地,表现为转让、倒卖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国有土地,表现为将这些国有土地非法低价出让。
3、犯罪主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军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军队的房地产的使用权是归军队所有的,特别是对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显然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出卖的,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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