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没有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本案属于贷款纠纷,王某应退还公司全部购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王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没有提出劳动仲裁,但本案仍然是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是不能受理的问:本案是劳动纠纷还是贷款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贷款争议?案件的性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应首先在程序上进行,中国劳动法应在实体上适用
本案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而不是贷款争议
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以确立劳动合同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休假期限、劳动待遇、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王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名义上是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上也包含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必要条款,从而实现了劳动法律关系所需的所有要素
本案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是王的劳动福利权。资金在双方达成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充协议规定,公司为Wang提供住房资金的前提是Wang是公司的高级员工,公司愿意雇佣至少十年,资金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中约定。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内容都是以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公司执行《劳动法》第76条的规定,即雇主应提供并“改善工人的福利待遇”。Wang的住房公积金作为福利待遇,由公司为Wang履行劳动合同和公司应履行的劳动义务提供;王的住房公积金是他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享有的劳动权利。无论是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前提-王是公司的高级员工,还是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王不得在十年期满前辞职,这是劳动关系的内容
就本案的直接诉讼原因而言,是由公司单方面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引起的,这本身就是劳动争议问题。就本案的实质内容而言,,《中国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时效期满,不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认为,王在公司做出解雇决定后60天内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可以确定Wang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的索赔可以得到支持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在同一劳动合同中,同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同一劳动争议,如果一方在劳动仲裁的60天期限内未要求仲裁,另一方是否有权以不同于劳动争议的形式提起其他诉讼?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债权人只会失去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而且债权人权利的性质没有改变,正如人身伤害在一年后不会成为销售纠纷一样。在由特定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因超出本案诉讼或仲裁的限制而获得提起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诉讼的权利,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的期限届满,不能作为借款争议进行审理;就双方而言,公司作为一方无权将劳动仲裁作为贷款纠纷提起诉讼,因为另一方在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未提出劳动仲裁。在本案中,由于本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因此本案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特别是劳动合同中的“公司期望且王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的约定。王可根据本协议提出反诉,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法院以劳动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审理该部分,则会产生另一种后果,即双方诉讼权利不平等:Wang只有60天的仲裁时效,但公司有2年的诉讼时效;此外,在公司提起的诉讼中,王先生只有对诉讼作出回应的义务,不存在权利主张的可能性
外国注册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涉及的劳动争议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本法适用于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经济组织和工人。”问题是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的含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解是,它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这种理解缺乏法律依据,因为除了立法者之外,任何人都不应该在法律规定中添加自己的话。而且,如果达成这样的谅解,大量外国企业在华的劳动争议将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不仅涉及作为中国主权一部分的法律管辖权,而且还导致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与未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被接受的问题。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断王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仲裁期限,然后决定是否驳回他的申请。但是,它不能以《劳动法》没有调整外国注册公司在华办事处涉及的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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