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01:42 73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的规定。

根据部门的“三定”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相对而言,行政部门的层次越高,更多的是进行政策的制定与指导;行政部门的层次越低,更多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事务。

在中央层次,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是劳动保障部内的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处,其具体职责包括:拟定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工伤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与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

省、地、县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具体承担工伤认定的任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那么,经办机构就负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职责。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以便于掌握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适时调整单位的缴费费率)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使用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对这些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0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相关知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2023-08-16
    483人看过
  • 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2023-08-17
    14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四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四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解释】本条是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严格限定了基金的支出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为防止基金流失,条例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因此,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本条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关于行政责任。
    2023-06-09
    28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详细解释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该条例应当规定的相关程序在修订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待下次修订时进一步完善或者制订专门文件对工伤保险的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细化。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以下修改补充:一、扩大了用人单位、职工的范围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仅包括各类企业或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用人单位的范围扩大,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的范围。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纳入职工的范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样,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二、将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责任细化,扩大交通工具的范畴新条例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
    2023-02-24
    479人看过
  • 怎么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工作场所”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劳动者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有些特殊岗位的工作场所是不固定的,比如驾驶员的工作场所就是不固定的,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因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驾驶员在接到出车任务后下楼到驾驶室的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其下楼的行为就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024-04-18
    324人看过
  •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
    某单位规定,新录用的职工,只有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间,单位为了规避行政处罚,为他们按照自由职业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因为法规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无法为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一次接待活动中,由于单位大厅玻璃墙无明显标志,致使一位新职工撞在上面头部受伤,现已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大夫建议继续观察治疗,至于完全康复仍需要的医疗费用无法估算。单位来电询问:单位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立即为他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使其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规定由基金承担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基本含义是,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参加,否则,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
    2023-06-05
    86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条【行政部门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意见】(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条【行政部门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意见】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解释】本条是关于行政部门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意见的规定。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涉及国家、单位、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在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制定中,除了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外,还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对单位的利益也不能忽略,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可能成为“无米之炊”。因此,本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标准时,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本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力图按照国际通行的“三方机制”原则使行政部门制定各项政策、标准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证政策制定的过程更加民主、公开,扩大群众参与的程度,通过立法确立政策、标准出台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2023-06-09
    114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62和67条怎么解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
    2023-06-19
    26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根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在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地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或者地级统筹,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
    2023-06-09
    172人看过
  •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总则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
    2023-06-07
    211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权威解读
    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后,若仍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后,若仍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
    2023-09-24
    44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
    2023-06-09
    31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15条怎么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
    2023-07-27
    29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1.职工。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
    2023-06-09
    25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体的工伤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5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条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13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或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4、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定。 5、职工有关伤残情况是否为工伤所致的确定。 6、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他部门委托的鉴定。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新规和解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9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哪些具体情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
    • 长春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