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拆迁补助费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9:42:25 54 人看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

??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

??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2002年12月31日

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六)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对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领取,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对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领取,并应当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条件,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

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2001年11月1日

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1999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1999-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重新发布。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

〔1999〕第1124号修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拆迁资格管理

第一节资质审查

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征询市房地局的意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条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八)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四条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经审查,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二)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三)不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地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交回《资格证书》。

第三章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房地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八条拆迁工作人员经市房地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房地局可以根据其所在房屋拆迁单位的书面申请,核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应当由所属单位报市房地局年度审核,并交拆迁所在地区、县房地局进行项目审验。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九条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房地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京房地字〔1995〕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房地字〔1995〕第4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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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行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补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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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拆迁法
    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制定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确保国有土地有效征收,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建议:1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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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平房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70平房子契税多少钱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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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房屋拆迁过渡期是怎样规定的
    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时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使用周转房的时间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应当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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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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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证书之一,包括拆迁负责人、拆迁企业负责人和拆迁评估人员等。 获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拆迁工作中,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合法合规进行拆迁活动的必... 更多>

    • 北京市拆迁自建房补助规定给的补助是如何计算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31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
    • 北京非农业户在北京拆迁补助是多少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4-09
      标准是什么样的?1、因入学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原户籍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未享受过并承诺今后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2、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
    • 北京市最新拆迁规定哪些门市房拆迁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3
      ,通常门市房拆迁可以要求置换商铺.具体的补偿项目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损坏补偿、职工安置补偿等等。其中营业损失补偿是比较大的一项补偿项目,可以积极争取,可以参考《企业拆迁中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最有利》一文。可以电话咨询或者登陆栩锐北京企业拆迁维权律师网学习拆迁法律知识.
    • 北京工厂搬迁拆迁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31
      工厂拆迁补偿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7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对于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对于房屋安置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