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执行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2012年8月3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不必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7、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6〕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院):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
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适用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三)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对应的各分项(含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四)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时,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五)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同一仲裁裁决中既含终局裁决事项又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七)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八)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附则
(一)在立案阶段,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应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和其他事项分类填写。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立案阶段,规范当事人按本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
(二)终局裁决在尾部表述权利救济时应为:本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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