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交社会保险,每个月补贴400元。合同期限未到,员工辞职并要求公司替其补缴社保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
2013年10月,某化妆品品牌专卖店营业员刘女士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刘女士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因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400元。2015年3月,刘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获得支持。公司补缴后要求刘女士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约定双倍赔偿。
办案法官陈某某向媒体介绍,审理中刘女士说,当初自己求职处于弱势,是被迫在公司不予缴金的承诺书上签的字,要求法院认同该承诺书并非出于被告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为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刘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刘女士按照约定支付双倍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刘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市民陈女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这是常识哎。
市民谢女士:据我所知,不缴纳社会保险有的是单位不愿意,但是很多情况下是职工自己不愿意缴纳。我觉得,如果签订了合同,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就该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都有效。
市民马先生:单位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自行约定不缴纳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替职工补缴。至于约定的补贴,在补缴后职工原数返还就好,双倍实在是没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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