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国家赔偿赔得太少了,这是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窄造成的。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议案》,提出了8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朱列玉认为这不合理,他提出,要以日平均工资三倍计付,而且要区分地区,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准。
很多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本来收入就不高,生活不富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导致其丧失工作等诸多损失。朱列玉说,平均工资三倍计付不算多。同时,各地消费水平差异巨大,一律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对发达地区受害者来说不公平。
对于受害者为企业家的,他认为,国家赔偿应包括其经营损失和预期利润。一些为国家财政税收做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和经营者,一旦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企业经营会马上陷入困境,濒临倒闭,甚至破产。朱列玉说,对这些人也只是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远远无法弥补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这3种情况下,才予以国家赔偿。
然而,公民无辜被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或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尽管这不是国家机关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这些健康损失理应获得国家赔偿。朱列玉说。
朱列玉的修改意见还包括:侵权行为给受害者的亲属带去了悲痛,在赔偿时理应对这些遭受巨大精神损害的亲属进行抚慰。在申冤昭雪过程中,交通、住宿和律师等费用都是不可避免的,国家赔偿应当涉及这些费用。因滥用或不当使用权力造成冤案的责任人,应对国家赔偿款承担相应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在致人精神损害时,才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一旦被冤枉坐牢或者无辜被抓,无论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社会立马会对他形成一种消极、负面的评价,而且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大多也会被撤销,受害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都会遭受无法恢复的巨大损失。朱列玉说,被冤枉坐牢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失在国家赔偿时不应被忽略。
针对冤假错案受害者,特别是一些被限制人身自由多年的受害者,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绝,缺乏沟通,一时难以适应社会节奏。对于这一问题,朱列玉建议,在进行国家赔偿时,应充分考虑受害者回归社会所必需的学习、培训、就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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