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起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10:28:13 364 人看过

一、不能起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怎么处理?

1、向不同机关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由此可知,当事人向不同机关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由一个机关受理。例如,当事人分别向杭州市政府与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只能由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一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有时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人数众多,不同当事人如果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断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时候,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其法定的行政职责,同时,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则需要有期限的控制,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也是有严格的限制标准的,不同情况,规定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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