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
(一)属本厅批准权限;
(二)地质遗迹保护程度允许;
(三)采掘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四)活动主体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活动。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申请办理该事项。
条件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学和科普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承诺书
[格式文本下载]?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交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省国土资源厅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原件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省国土资源厅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
3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①单位性质证明材料;②3名以上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③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④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⑤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原件);3.《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原件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省国土资源厅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
4
《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
《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原件1份);电子版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申请人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学和科普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5
《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省国土资源厅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郑绪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987090-->
5-->
1
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郑绪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987090-->
5-->
1
依法全面审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具体意见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朱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93-->
17
符合法律申请条件
是否同意的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伟英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35-->
3
符合法律申请条件
是否同意的意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许若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87-->
15-->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发掘一般古生物许可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许若男
-->
1
发掘一般古生物许可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B区B018、B019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学和科普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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