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缺失
由于人权的概念和内涵较为宽泛,而又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故立法时天然地存在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如对民事强制执行中生存权的理解,其界定是含糊不清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财产,这体现了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但司法实践中对生活必需的财产中必需的理解不一致,对必需的程度及判定标准不一,这一价值判断会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而异,因此就很容易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当前我国立法对人权内容及边界的模糊性容易导致执行标的物的不确定性,也给民事执行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缺乏相应的执行救济制度
缺乏相应的执行司法救济制度,会使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在执行环节中被损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在执行活动的进行中,执行员常常要对涉案财产进行强制性处理,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权属人的利益问题。当事人会对处理的方式提出不同意见,案外人也会对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另外还可能存在需重新确定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必要的途径进行司法救济,而在现实的民事执行中,则惯常由执行机构自行处置,这不但授人以自执自审之柄,而且与民事诉讼法中实体权利两审终审的精神是相悖的。
(三)执行乱的客观存在
在现行的执行运作机制中,执行机构设置存在不科学性,主要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一个案件经承办人受理后,即由其从头办理到底,个人权力显得过于集中。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不免会带来主观臆断和决策失误,致使执行权的行使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体现在或对申请人不满而怠于执行,或对被执行人不满而滥用强制措施,或确因法律掌握不当而错误执行,从而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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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算被强制执行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4被强制执行的人并不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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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保能强制执行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7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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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失信被执行人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程序。其中,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设定提示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三,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风险提示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宣示,也是为了促进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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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能否对追加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8能首先要区分被告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在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即获得生效判决之前),被追加的是被告,在生效判决下达之前被追加的被告的义务并没有确定。如果被追加的被告在生效判决中被要求承担债务,那么该被告在执行程序中属于原始的被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被执行人。一般实践中所谓的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