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人权保护缺失的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3:33 250 人看过

(一)立法缺失

由于人权的概念和内涵较为宽泛,而又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故立法时天然地存在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如对民事强制执行中生存权的理解,其界定是含糊不清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财产,这体现了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但司法实践中对生活必需的财产中必需的理解不一致,对必需的程度及判定标准不一,这一价值判断会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而异,因此就很容易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当前我国立法对人权内容及边界的模糊性容易导致执行标的物的不确定性,也给民事执行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缺乏相应的执行救济制度

缺乏相应的执行司法救济制度,会使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在执行环节中被损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在执行活动的进行中,执行员常常要对涉案财产进行强制性处理,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权属人的利益问题。当事人会对处理的方式提出不同意见,案外人也会对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另外还可能存在需重新确定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必要的途径进行司法救济,而在现实的民事执行中,则惯常由执行机构自行处置,这不但授人以自执自审之柄,而且与民事诉讼法中实体权利两审终审的精神是相悖的。

(三)执行乱的客观存在

在现行的执行运作机制中,执行机构设置存在不科学性,主要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一个案件经承办人受理后,即由其从头办理到底,个人权力显得过于集中。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不免会带来主观臆断和决策失误,致使执行权的行使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体现在或对申请人不满而怠于执行,或对被执行人不满而滥用强制措施,或确因法律掌握不当而错误执行,从而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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