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不动产查封注销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郑州不动产查封注销费用
1:不收取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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