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
超级优先权对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正当性在于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通过融资新获得的,不能是债务人既有的财产,故超级优先权设定后,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得以增加。在先浮动担保权人的担保利益并未因此受损,在债务人偿还了超级优先权项下的债务后,担保权人的担保财产反而也会因为纳入超级优先权的标的物而增加。但是从经济角度分析,超级优先权制度突破了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减弱了在先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控制权。
(二)对动产浮动抵押的影响
在浮动抵押情形下,价款抵押权对债务人的实际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甚至可能为其提供融资机会而增加其利益,其实质在于价款抵押权促进债务人获得购置所需资金,尤其是在其财务状况欠佳时,获得购置新项目资金甚至可能解救债务人于水火之中。
实践中,在先担保权人往往可能因担心其债权不能受偿而可能过度保守,通常不支持债务人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新项目。相反,价款抵押权因其受偿顺位的特殊性保证了价款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进而增强了债权受偿的安全,因此极有可能会吸引其他价款抵押债权人支持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如上文所言,价款抵押权赋予债权人最高的顺位的优先权受偿保证,使其有为债务人提供购物价款的动力,也使其在提供借款时,无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权人,从而提升了交易效率。
一、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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