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9 09:14:07 351 人看过

一、宜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宜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

2、受遗赠人身份证

3、委托银行开户的银行卡

4、委托银行开户的存折

5、载明死亡信息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6、火化证

7、死亡判决书

8、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9、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文件

10、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受遗赠权证明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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