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德善,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永红组。
委托代理人樊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湘潭市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
法定代表人齐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英夫,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城南东路。
负责人陈思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桂彬,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德善诉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21时驾驶湘CS7572两摩由湘潭市二大桥往友谊广场方向行驶,遇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曾美奎驾驶湘AH3312小客车相对左转弯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00天,经司法医学鉴定为拾级伤残。岳塘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认定,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等损失为60646.41元,要求被告远通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德善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0646.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理赔款项中承担36084.60元,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赔偿18957.17元,余额原告自行负担。
以上款项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湖南远通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帆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茜
-
原告罗*稳与被告X公司债权人纠纷案
58人看过
-
原告罗栋稳与被告X公司债权人纠纷案
402人看过
-
李X然与丁X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04人看过
-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463人看过
-
邱x诉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x有限公司派遣劳动合同纠纷案
483人看过
-
翟X林与XX区徐X斌武术搏击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82人看过
-
打X司X什么要被告承担诉讼费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也列在第一章的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之内。我认为,申请执行费具有与该章其它诉讼收费相对独立的特征,因而将其单独列出论述。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上述三种费用的交纳方式是:诉讼费在立案时由原告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在原告申请执行时预先交纳;律师费用由委托人交纳。三种费用的承担(或负担)方式分别是: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申
-
刑事附带民事原被告列x-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刑事附带民事原被告列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
交通事故原告的上诉状范X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1上诉人:王xx,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xx县xx乡xx人。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元月四日(2008)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也没有“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情节恶劣。起因是所谓
-
刑事上诉的原审被告人怎么列x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1一个一个列出来不就是了,作为第三方或者全是被告,看你是什么案子了.跟案子有重大的关联的全是被告,关联不大的话除主要人是被告,其余全部第三方
-
案原告上诉状范x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7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