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2:35 481 人看过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而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二、刑事强制措施时限怎么规定

1、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xxxxx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xxxxxxx因涉嫌xxxxxx一案,于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xxxxxxxx时始被xxxxxx采取xxxx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xxx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xx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

律师事务所(签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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