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王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本市______厂退休干部,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请求人王______对______市______区公安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字第______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______诉胡______盗窃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王______与胡______系叔侄关系。因王______膝下无子,便将胡______视为己出,待其甚好。没料到自幼与王____共同生活的胡_______长大养成了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生活作风.从_________年春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胡______秘密地拉开抽屉和用钥匙拧开保险柜的手段,先后盗窃12次,计:窃得其叔父王一金手镯一对,价值人民币1.8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3张票面金额人民币4.5万元,活期存折____个,计700元。胡______窃取王______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和活期存折后持其叔父王______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银行提取存款3.2万元(含利息),把尚有余额的存款单和存折又放回原处。综上所述,胡______实际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除一对金手镯追回外,其余均已被胡______挥霍。据此,王______以盗窃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诉,要求追分胡______的刑事责任。
然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未受理王______的报案,并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为此,王________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致
______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王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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