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根据《民法典》: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民法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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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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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51、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2、不可抗力。 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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