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国际金融危机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46:13 416 人看过

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去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了全球经济形势在不同程度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于占我省企业总量比重较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开始陆续出现,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地位和偿债能力,甚至出现企业破产、倒闭等现象,从而引发一些企业拖欠货款、房租、水电费等债务纠纷、贷款纠纷、企业破产案件和劳动争议。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种纠纷接二连三地被告上法庭。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诉讼的群体性特征明显,矛盾纠纷容易激化,案件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当地乃至全省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为做好国际金融危机案件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办理国际金融危机案件的重大意义。各级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保持增长,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国家财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从司法局出发,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审理工作。坚持保护包括国有金融债权在内的合法债权,依法惩治逃废债行为,关注民生和舆论,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深刻认识办案对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承担人民法院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办案制度入手,依法从严从严办案,积极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为我省社会经济司法保障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提供充足的司法服务和支持。二是建立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群体性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在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诉讼立案中,各地法院要及时将相关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逐级上报上级法院,以便上级法院及时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工作。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为依法妥善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地方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案件的司法规模,在统筹考虑、统筹考虑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企业背景、办案原则、利益协调和具体案件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实行集中管辖的法院应当逐级向本院报告,由本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四是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一些具备《企业破产法》破产条件的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启动企业破产程序,使企业主体真正退出市场,适者生存。对因资金问题暂时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要采取“统筹兼顾、保家糊口”的办法,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确保企业长远发展。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优先保护职工债权的原则,关注民生民意,支持管理者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努力提高债务偿还率;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严防利用破产程序转移、隐匿财产,恶意逃废债务,切实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性工作。各级法院要根据债权人的保全申请,依法采取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果断,防范中小企业主恶意破产和逃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破产负有责任的企业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边境管制、限制出境等有效措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车间、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要优先实行活密封,避免矛盾激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要建立有效的查封财产保管机制,防止查封后企业财产的流失。同时,如果要及时变现,就要加快变现速度,特别是易损易耗的保值物需要紧急处理的,就要依法及时变价以节约价格,从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放大,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需要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担保,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应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各级法院要特别重视办理有关案件的程序性工作,不得擅自查封、冻结党政机关、军队、学校和医院的基本账户、办公楼和有关人员的专用车辆。六是要加强矛盾调解,推进判决送达、利益诉讼和结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落实我院“三硬要求”的工作部署,努力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努力实现案件的最大收尾。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在工作方法上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减轻企业生存压力。对依法审理的不利于矛盾纠纷实际解决的案件,要认真贯彻充分调解、充分调解的调解原则,多为当事人做好工作,必要时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和组织人员参加调解工作,努力做到调解结案,努力实现和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7: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恶意破产相关文章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豫高法[2007]9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各级法院实际情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案件和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和按规定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为300万元(含3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和按规定可以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郑州、洛阳、新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
    2023-04-13
    367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受理工作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进一步规范立案受理工作,畅通民商事案件立案受理渠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下发。现就《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在3月10日前,将《工作规范》的内容制成公
    2023-04-13
    209人看过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赣高法〔2003〕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一、案件管辖(一)级别管辖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本省高
    2023-04-24
    96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日期】2005年06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06月16日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1.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较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民事法官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人民法院收到劳
    2023-04-22
    380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
    2023-04-22
    405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争议案件,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期限的规定。但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外。前款所称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期间属于排除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通知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出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的合理时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信息,并符合办证条件,逾期办理许可证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以约定的违
    2023-05-08
    491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恶意破产表现有: (一)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二)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 更多>

    #恶意破产
    相关咨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须知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再审材料非常多,并且要求特别严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须知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0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
    •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1、一般三千元才可以立案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各省因经济状况不同会对该标准有不同规定。2、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0
      你好有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