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项目名称: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参加市本级统筹的中、省企业和市、县区属企业。实施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提交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受理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申报材料: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并附以下材料: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3.街道或乡镇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证明;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办理程序:1.申请人开具有关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还应到街道或乡镇开具证明。2.劳动能力鉴定:子女超过18周岁,非子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先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企业申报:企业为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企业携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街道或乡镇开具的证明、《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劳动保障局保险科确定。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承办人:张进财、刘永宏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联系电话:0313-2180275负责人:王库联系电话:0313-2180275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在企业内部公开公开形式:企业公开栏公开时间:依申请时间公开服务承诺: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办结相对人申诉途径: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向省、市主管领导反映或纪检监督部门举报。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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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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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是否按照该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6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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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标准,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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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或非因公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8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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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应当向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8非因工死亡,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出台后,仍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询问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资金渠道、支付方式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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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能得到怎样的待遇?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9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