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对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灭起着主导的作用。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有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一方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核发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即产生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和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一方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法律关系产生后,应当服从房屋拆迁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
2、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即行政一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必征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的同意即可以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时,可以强制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履行,如作出限期拆迁决定等,也可以对不履行拆迁法律规范规定义务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拒绝履行其职务时,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只能请求其履行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或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请求责令该行政机关履行。
3、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或者取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同意为基础,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取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同意进行,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经与对方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也可以不符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意志;当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行政法规规定时,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拆迁行政处罚。
4、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进行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受理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房屋拆迁关系的产生,通过裁决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引起房屋拆迁裁决法律关系的产生,通过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引起强制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等等。总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在行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权行为过程中产生和推动着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5、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应当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如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是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那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上级机关责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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