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智抢劫罪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50:08 266 人看过

被告人李小智,曾用名李元智,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吸毒人员,住万宁市北大镇下三村委会角树村,捕前暂住海口市下洋村出租屋。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智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5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小智路经海口市文明天桥时,遇见杨某某(女,时年36岁),便以嫖娼为名跟随杨某某进入附近的宏翔大厦六楼608房杨的住处,然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杨的颈部,逼杨交出钱财。杨拒绝并反抗,李小智便用水果刀朝杨某某的右胸腹部、右肩背部等处连刺40余刀,将杨刺倒在地。李小智把沾有血迹的水果刀和自己所穿的袜子拿到洗手间冲洗后,将袜子丢在洗手间地上,将水果刀扔到靠门口的床上,接着对杨进行搜身,从杨的裤袋内搜走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几分钟后,杨某某的丈夫回家,发现杨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系锐器作用于胸、腹、背部致多脏器损伤大失血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彭刚春(被害人丈夫)的报案书及陈述。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证人林尤杰的证言。

4、证人张攀的证言。

5、证人杨军的证言。

6、证人李必贤的证言。

7、证人黄彩珠的证言。

8、证人毛柏清的证言。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附属照片、《足印鉴定书》及附属照片。

11、被告人李小智的供述。

12、辨认笔录及照片。

13、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和公安机关的说明。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15、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公(治)强戒决字[2005]第406号强制戒毒决定书。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用水果刀刺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107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小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介清

代理审判员林志民

代理审判员郑怀全

二OO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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