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4 06:57:36 420 人看过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一节管理制度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二节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

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

第二十三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第四章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

(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五章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

第三十八条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级方法

一般工商企业主要评级方法

一、一般工商企业个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一)经营风险主要考察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周边经济环境、管理层素质,受评对象经营情况。宏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行业状况包括行业特征、竞争状况、生命周期等。管理层素质包括历史业绩、经营战略、财务政策、经营效率、竞争地位等。

(二)财务风险主要考察财务报告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财务弹性。财务报告质量包括会计政策、数据真实性、信息披露、注册会计师意见等。

二、一般工商企业基本财务指标,主要包括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资本结构、现金流状况、流动性、付息水平等。

(一)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2、销售净利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或者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

5、资本回报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本。其中,资本=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二)运营效率指标主要包括:

1、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总资产

2、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固定资产

3、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4、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

(三)资本结构指标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2、总付息债务/资本。其中:总付息债务=短期付息债务+长期付息债务;短期付息债务=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付息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3、长期付息债务/总付息债务

4、流动资产/资产

5、固定资产/资产

(四)现金流指标主要包括:

1、现金负债总额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2、现金流动负债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总付息债务

4、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短期付息债务

5、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五)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等)/流动负债

3、货币资金/短期付息债务

(六)付息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息税前利润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EBITDA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利息支出

3、现金利息倍数=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利息支出

三、工商企业盈利能力评估,应当分析发债主体收入、利润的来源和构成,考察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分析其对未来盈利的影响。

四、盈利能力指标评估,应当剔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确保盈利指标真正体现发债主体核心盈利能力。

五、工商企业资本结构评估,应当分析负债水平与结构,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匹配状况,考察存货和应收账款规模以及对发债主体营运资金的影响,分析或有负债情况,综合评价发行人的债务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主要评级方法

一、商业银行个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影响银行信用质量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

(一)银行外部环境评估,主要考察经济环境、监管环境和行业环境,掌握银行业和受评银行的利润波动与风险状况。经济环境包括经济周期、产业政策、地区经济状况等。监管环境包括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监管政策等。行业环境包括行业特征、竞争环境等。

(二)银行运营因素评估,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管理战略、竞争地位等,评估受评银行内部运营状况及其信用质量。公司治理包括基本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管理战略包括管理层素质、风险偏好等。

(三)银行管理风险评估,主要考察受评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评估受评银行安全性等。

(四)银行财务实力评估,主要考察受评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及资本充足性等。

二、商业银行基本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和存贷款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等。

(一)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2、拨备前资产收益率=拨备前净营业利润/平均总资产

3、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4、资产费用率=营业费用/平均总资产。其中,拨备前净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费用+投资净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超额准备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余额

3、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不含贴现)/各项存款余额

4、中长期贷款比率=中长期贷款余额/中长期存款余额

5、净拆借资金比率=(拆入资金余额-拆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6、关联方贷款比率=全部关联方贷款余额/(资本-扣除项)

(三)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

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贷款余额

2、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3、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扣除项)

4、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扣除项)

5、非信贷资产损失率=非信贷资产损失额/非信贷资产余额

(四)资本充足性指标主要包括:

1、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3、资本资产比例=净资产/总资产

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评估,应当分析银行成本费用、收入、利润构成及来源,考察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情况,以及对银行盈利状况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评估,应当分析银行资金来源构成、稳定性和资产负债匹配程度,考察银行在流动性不足时,从外部获取资金的能力以及监管政策。

五、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评估,应当分析贷款行业、地区分布和集中风险,研究不良贷款规模、不良贷款率变动趋势,考察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程序和有效性、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六、银行资本充足性评估,应当分析银行资本构成的稳定性、流动性、市场价值、资产质量以及对资本的影响,考察银行内部和外部增加资本的能力、银行资本管理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健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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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3日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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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37号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37号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省级费率浮动办法通知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7年5月22日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为促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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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加强企业债券资信评级工作,总行初步确定以下机构的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有关事项如下:一、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具有企业债券资信评估资格的机构外,其他机构所进行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人民银行不予承认。二、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三、取得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阻挠其开展工作。四、总行将另行制定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办法。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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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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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
    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保险机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指引》要求:第一,要高度重视《指引》的实施工作,认真做好《指引》的学习、培训和执行等贯彻落实工作;第二,各公司要结合实际,从完善规章制度、理顺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将《指引》的有关内容切实转化为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三,各公司要积极推进稽核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稽核审计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稽核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第四,各集团公司、总公司要切实强化对子公司、下级机构稽核审计工作的管控,做好内部稽核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工作;第五,《指引》各手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内部流程、制度规范达不到《指引》相关手册标准的,应当在各手册颁布后6个月内完成制度完善相关工作。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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