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建筑分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2、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3、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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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范围如何确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30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承包人转包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不得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主张其权利,发包人对承包人有义务,则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2、因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审理中发现转包的,应当增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人员与其他施工企业挂钩,以挂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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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样确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29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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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样确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07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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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该怎么确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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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工程中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26(1)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