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效力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53:33 128 人看过

出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持有效的票据为条件,无效票据自然不能存在票据权利,这一点票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票据格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票据出票人的签章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就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来看,票据签章是确定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的根本依据,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这一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行为人依据票据签章加入票据关系,成为票据的义务人,票据行为人即为票据义务人。尽管票据行为的内容不同,但签章是法律对每一种票据行为所作的强制性的要求,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必须要有的,而且要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

关于签章的方式,票据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是按照授权来做的。较为规范的是签名加盖章,可以由当事人来选择。法人或者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也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为什么说本名呢?有些人会取好几个名字,特别是涉外公司中的很多年轻人都要取个英文名字,其实这就是代号,除了中国名字外还找一个时髦的外国名字,还有起取绰号的。但是最好能够让人家识别,识别不出来以后发生了纠纷,发生了矛盾你再过来纠正就比较麻烦了。

依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该条规定的签章,就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严格来讲,银行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银行的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使用票据专用章,以及支票的出票人未使用预留在银行的财务专用章的,是无效行为,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为出票人规定了较高的义务,应当加盖规定的印章而使用了公章的行为,过错在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而此时如果要求票据持票人对此尽到注意义务,对持票人来讲是不太公平的。如此认定将会对票据债权人不利,所以票据司法解释第42条就作出了一个特别规定,上述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故意不使用规定的印章而使用公章的,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认定相应票据无效,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就说明在文本上应当使用票据专用章,但是加盖了公章,违反了内部的操作规范,对于社会上的善意者和其他守法者,并不是很好来识别的。

作为正常的单位或者法人出具对外的公文,通常意义上应该有公章,对于票据应该用专用的票据专用章。但是如果在用章的时候用错了,但是并不违背单位法人的意思表示,那么我们也不能要求做出对你有利的解释,就认定无效,免除你的票据责任,这对一般的守法者也不公平,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的司法解释就作出了更加细致和灵活的规定,按照客观实际做出一个认定是妥当的。

在我国票据实务中并没有要求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法人印章或者法人的票据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法人其他印章其效力是不被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所承认的,因此,在票据实务中,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观点,当票据依赖银行结算时,对票据签章的一般理论做一个较大的修正。对方式的要求比票据法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是银行实际业务的特色,当票据签章一旦因与留存印章不符,被银行拒付而退还支票人时,其签章在票据法上视为有效,持票人可以凭票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这就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我国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对相对一方当事人使用公章的效力普遍也认同,且一般情况下将其效力认定是高于其他印章的,所以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承认公章的效力。但是不对外的印章,如果你在上面盖了,恐怕就不会产生对外的公示效力。这一点不管是权力机关还是经营机关都应该把效力范围恒定清楚,以便于在社会上有所遵循。

第三,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票据效力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因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票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票据无效。这是很明确的,你把数额都改了,显然是违反票据签发和转让基本程序和权限范围的。在票据实务中,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具有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汇票的格式,记载事项的特殊性表现就是银行汇票上有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三个金额的格式共记载,三种金额同时并存,但又有其内在联系与制约关系。出票金额、结算金额、多余金额都应该做出记载,不能空着不记载,当然实际结算金额不能多于出票金额,最高额就是出票金额,在有结算金额的情况下,对于多余的也要做出记载,以便于银行将多余金额退还给最初的出票人或持票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票据效力相关文章
  • 票据权利买卖是否认定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权利买卖并不一定会造成票据无效。例如票据出票人依法出具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票据,背书转让票据无效的,不会造成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一、票据行为有哪些(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
    2023-02-28
    151人看过
  •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2023-06-06
    269人看过
  • 详解票据变造的效力
    变造票据具有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具体如下:一、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1、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1)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该痕迹的,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2)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仍为有效。2、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3、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对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依原记载事项负责。二、非票据责任效力变造人除应依变造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对其变造行为还应
    2023-06-06
    246人看过
  •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与传统银行业务中线下签署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容易丢失、篡改或者伪造等特点。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存的电子证据,其可信性容易受到质疑,只有保存可信电子证据,使电子合同单证与纸质合同单证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才能保障网上业务顺利开展。目前相关立法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事宜尚无有针对性的全面规定。《电子签名法》中仅对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考虑的因素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全面性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和证明力判断呈现差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辖内法院审判标准,曾发布《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地方法院中具有代表性。上述解答中关于网上证据认定的观点整理如下:网页证据的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
    2023-06-09
    262人看过
  • 违法取证的证据效力认定
    所谓违法收集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即证据的来源不合法。主要包括取证人员不合法、取证手段不合法、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对于违法取证的证据效力,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作者认为,绝对肯定或否定这类证据是不科学的。处理原则对于违法收集证据的取舍问题应本着辩证的态度加以处理,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事实是客观的,是任何力量也改变不了的,不能将行为的处理与证据的处理简单等同起来。从反映客观事实真相出发,从内容上认识证据,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从严审查的原则。违法取证虽然可能收集到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但毕竟来源上有瑕疵。因此,对这类证据应在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必须从严审查,注重用其它证据印证非法取得的证据,或以此为线索收集其它证据来证实案件事实,以提高这类证据的证据力。严肃纠正和制裁的原则。相对肯定违法取证的证据
    2023-06-06
    331人看过
  • 空白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及权利义务的认定
    我国的票据实践中,空白支票尤其是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通过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已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由此产生的纠纷亦不为鲜见。因此对空白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及交付转让过程中各当事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进行法理上的探析实为必要。由于收款人空白的票据在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本节即以此为研究重点。对票据的单纯转让,我国理论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即否定说,认为票据只能以背书的方式转让,因为这是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并且只有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流转的安全性问题才能得以保障。另外一种观点即肯定说,认为除背书之外,票据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转让,包括不作背书的单纯交付转让,因为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明确了汇票可以其它方式取得,该条款在其他类型的票据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同样参照适用。由此在空白票据的转让方式上也存在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对于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笔者持肯定观点,主要理由有四:(1)法理依据,票据
    2023-05-31
    145人看过
  • 变造的票据还有效力吗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效力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一、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1、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一、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该痕迹的,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二、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仍为有效。2、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3、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对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
    2023-05-01
    67人看过
  • 票据抗辩的效力怎么样
    票据抗辩的效力是: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法人要签章还是盖章法人签章是盖章和签字。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二、最新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处罚标准是: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
    2023-03-24
    353人看过
  • 票据效力受谁影响
    集合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集合票据的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而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在认定集合票据的效力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2024-01-05
    179人看过
  • 票据承兑效力如何
    客户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因购货现款不足,需要取得银行信用支持,可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承兑。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较之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为可靠的银行信用保证,流通范围广,变现能力强。既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又节省了资金使用的成本,是备受广大客户欢迎的一项银行业务。承兑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是有差异的。(1)单纯承兑的效力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项,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2023-05-01
    461人看过
  • 票据法抗辩怎样规定的法律效力
    一、票据法抗辩怎样规定的法律效力票据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二、票据抗辩的种类是什么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2.在对物的抗
    2024-02-12
    484人看过
  • 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司法认定
    与传统银行业务中线下签署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容易丢失、篡改或者伪造等特点。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存的电子证据,其可信性容易受到质疑,只有保存可信电子证据,使电子合同单证与纸质合同单证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才能保障网上业务顺利开展。目前相关立法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事宜尚无有针对性的全面规定。《电子签名法》中仅对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考虑的因素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全面性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和证明力判断呈现差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辖内法院审判标准,曾发布《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地方法院中具有代表性。上述解答中关于网上证据认定的观点整理如下:网页证据的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
    2023-06-07
    100人看过
  • 借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借据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借据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借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一、民法典规定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民法典》规定口头承诺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法定有效条件具体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二、民法典中房子抵押合同有效吗《民法典》中房子抵押合同符合下列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房子抵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房子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子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三、所说的传真件的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传真件的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传真件的合同的
    2023-02-22
    90人看过
  • 票据伪造的情况及其效力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伪造的效力有三种情况:(1)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
    2023-06-06
    365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效力是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 更多>

    #票据效力
    相关咨询
    • 认定票据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3
      票据效力怎么认定: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
    • 票据效力怎么认定,怎么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5
      票据的效力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票据效力无效等。
    • 票据独立性的效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
      票据独立性的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效力表现为: (1)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2)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以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 票据追索权的效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5
      票据追索权时效:《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 票据保证的效力是怎样的,保证的票据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效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5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