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放征收土地补偿款后,公公以儿子死亡儿媳最终改嫁为由截留了儿媳那部分的征地补偿款不给儿媳。8月26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10000元。
2013年4月15日,广西河池市思恩镇三乐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户籍登记在该村李家屯的村民每人可得分配款5000元,住在该屯的蒙有术代领了其儿媳刘娜家儿媳和儿孙蒙慧共计10000元,被告蒙有术领款后未将儿媳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给付儿媳刘娜,儿媳刘娜经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儿子蒙矿于去年3月车祸死亡,当时为办理后事他开支了1000元,至今其儿媳没有给他,再加上原告最终改嫁他乡,不应该领这份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政府是以户籍登记在该村民为依据向村名发放征地补偿款,原告的户籍登记在屯,故发放给儿媳这一户2人共10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领款后未将其中10000元征地补偿款给付原告,确已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有应承担的家庭债务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10000元。(涉案人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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