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变更重签劳动合同补偿有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1 06:21:19 230 人看过

一、公司主体变更重签劳动合同补偿有吗?

公司主体变更重签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补偿的,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和劳动者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劳动合同继续正常履行的,不会进行补偿。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主体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公司主体变更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来进行认定,法律上对于重签劳动合同的原则也是需要坚持公平平等而进行的,但相关情况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补偿的范围,所以是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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