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2:28 159 人看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劳动力(人才)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我市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管理工作,是维护劳动力(人才)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劳动力(人才)市场平稳运行,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创造一个规范、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就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基础作用的需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违反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力争在短期内收到明显成效。

(一)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活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人事局负责人才交流机构的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人才交流活动。

(四)市工商局负责整顿和查处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人才交流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活动的单位,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非法从事职业中介和招用人员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各类招聘广告,查处虚假招聘广告。

(五)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劳动力(人才)市场中发生的治安案件,依法打击劳动力(人才)市场中发生的诈骗等刑事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

(六)市物价局负责查处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一)严格审批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劳动力(人才)市场的调控,对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数量限制。各级劳动力(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完善退出机制,支持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二)加强年检公告制度。要依法对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年检,完善年检办法,切实履行程序,不走过场。准确了解和掌握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经营、诚信度、市场运作和发展状况,作出评估,通过年检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队伍。要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推荐诚信经营、求职者放心的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三)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劳动力(人才)市场监管部门都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受理劳动力(人才)市场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或转达,对重大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坚持首问责任制,严禁推诿。

(四)坚持日常监管制度。各级劳动力(人才)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对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的日常监管,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纠正和查处劳动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力(人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实行联合执法制度。要把行之有效的各职能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结合劳动力(人才)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集中整顿规范工作,确保劳动力(人才)市场平稳运行。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共同分析、研究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反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严格审查制度,坚决抵制虚假招聘广告和用人信息,使非法用人单位、非法中介组织丧失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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