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政诉讼对专利无效的影响有多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4:25:59 90 人看过

专利民事诉讼一般会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其他。

专利无效的理由

在专利申请和专利运用中,专利无效是被企业、单位运用最多的一个专利法规之一(应该仅次于专利的申请)。当我们的国家进入发展的快速时期,必然迎来国外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任何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任何最小化单位的损失呢?在我们以仿制为主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更好地运用无效的这一专利工具呢?在这里,我不想对无效更多解释,我只把专利无效的理由给大家列出,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四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以上《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法条是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在实施中,或许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些法条,更好地运用专利法的规定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一)科学发现;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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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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