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宝鸡至牛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2:43 367 人看过

渭滨、陈仓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拟定的《宝鸡至牛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宝鸡至牛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宝天高速公路宝鸡段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国道主干线(G045)连霍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三纵四横五放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路段。项目全长约40公里,东起西宝高速公路终点,向西沿渭河川道布线,途经渭滨区高家镇、晁峪乡,陈仓区坪头镇、胡店镇,至陕甘界的牛背村,与宝天高速公路天水段相接。项目计划于2006年8月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底建成通车。设计总用地面积约2418.8亩。该项目的实施,对改善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西部大通道建设,完善我省公路网主骨架系统,扩大对外开放与经济协作交流,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宝天高速公路宝鸡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参照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其它高速公路项目征迁标准,根据市政府2006年3月14日宝天高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就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菜地16000元/亩,水浇地(含果地、园地)10000元/亩,旱地6000元/亩,林地3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宅基地按旱地标准进行补偿。凡属荒地、荒滩地、山坡地、河床等,不论权属,一律无偿征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菜地800元/亩,水浇地500元/亩,旱地250元/亩。

2、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规定标准,向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缴纳,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3、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取土(石、砂)场、弃土(渣)场、料场、施工场地、生产场地、施工便道等,如属规定补偿的土地,每年每亩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500元/亩,使用后由施工单位按上述标准补偿复垦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部门组织复垦。

4、收费站、管理处(所)、服务区及通讯监控所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公路用地的组成部分,与公路主体工程用地同时征用,补偿标准与公路主体工程用地相同,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商业网点费。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筑物、构造物拆迁,砖混房300-350元/平方米,砖木房150-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1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50元/平方米;围墙10-20元/延米,大门300-500元/个,厕所50-100元/个,水泥地坪60元/平方米。

2、根据深度,灌溉机井150元/延米,人工井50元/延米,水窖400-800元/座,排水渠10元/延米,石砌水渠50元/延米。土砌鱼池25-30元/立方米,石砌鱼池35-40元/立方米。

3、坟墓的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500元,3年以上的老坟每座300元,无主坟不予补偿。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果树(苹果、梨、杏、猕猴桃、核桃、桃树等):未挂果树20元/株,初挂果树50元/株,盛果期果树120元/株;花椒树20元/株;葡萄树:挂果树30元/株,未挂果树25元/株;未成材杂树:10cm以下3-10元/株,10cm以上10-30元/株。风景树苗3元/株,小风景树20元/株,大风景树40元/株。苗圃地草木按亩计算补偿,果树苗(含葡萄、花椒苗)3600元/亩;杂树苗2600元/亩,药材2000元/亩。退耕还林未成林的灌木每穴补偿1元或每亩补偿1000元;界桩埋设后抢栽、抢种的树木、树苗不予补偿。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已按林地征用的土地,不另缴纳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

5、征迁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水利设施、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的材料费予以补偿。

6、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界桩埋设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1、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实施水土保持“三同时”方案,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费。

2、工程建设所需砂、石可就近采取,免征矿产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占用耕地取土,按临时用地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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